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08-038时10分许,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石景山区阜石路173号院4号办公楼(京西大悦城)日保清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5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基本情况。
2025-08-03,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致远公司”)、大悦城控股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西单分公司”)和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洁朗公司”)三家公司签订《京西大悦城2025年-2026年保洁外包服务合同》,甲方是新润致远公司,乙方是大悦城西单分公司,丙方是山东洁朗公司。新润致远公司为付款方,大悦城西单分公司为管理方,山东洁朗公司为保洁服务方。合同服务范围:京西大悦城商业区域(B2-7F),服务内容:日保清洁等。合同期限:2025-08-03至2025-08-03。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洁朗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飞,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8-2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407568G,成立日期:2025-08-03,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等。
(三)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发地点位于石景山区阜石路173号院4号办公楼(京西大悦城)。事发现场电梯(全称:拽引驱动乘客电梯)位于4号办公楼B2层消防电梯(TXFT-1),产品型号:日立HDC12Y,生产工号(出厂编号):20G025092,出厂日期:2025-08-03,保养日期:2025-08-03。经测量,B2层电梯层门宽:1.1M,层门高:2.1M,B2层至B4层底部落差约为12M。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该部电梯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表明,层门经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事发现场洗地吸干机(设备编号:03302221,全称:驾驶式双盘洗地吸干机,以下简称洗地机),整机尺寸:1630*1250*1400CM,品牌型号:德威蒂T8-S,工作宽度:900MM,吸水扒宽度:1250MM,工作电压:24V,设备重量:370KG,机械右侧踏板为油门踏板,左侧踏板为刹车踏板。经公安部门核实:该洗地机刹车油门制动均正常,符合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08-038时许,山东洁朗公司驻场经理陈*组织保洁员开展当日保洁清扫工作,安排保洁员尉*(男,54岁,吉林省舒兰市人)负责一层地面清扫,安排保洁员张*(男,62岁,甘肃省镇原县人)负责二层地面清扫。
8时07分,保洁人员尉*驾驶洗地机在B2层消防电梯门口等候电梯,准备从B2层上到一层进行地面清扫作业。
8时10分许,尉*驾驶洗地机在大悦城4号办公楼B2层消防电梯口等候时,被其后方另一辆洗地机冲撞(驾驶人:张*,设备编号:03302221),致使电梯轿厢门被挤开,尉*随洗地机跌落至B4层电梯井底部。
经查明,张*于2025-08-037时到山东洁朗公司应聘,8时即上岗作业,安排其操作洗地机(此前未操作过该型号洗地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物业公司人员在附近听到响声后,立即到达B2层现场,并安排电梯维修人员进入B4层电梯井内查看。后发现掉落在电梯井底部的洗地机,且确认有人员被压在车下,立即拨打120急救、110报警和119救援电话。
9时10分左右,尉*被救出,并由120送往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接受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古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措施,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现场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应急资源调集迅速,相关方面配合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尉*,男,54岁,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前进委四组,身份证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张*驾驶洗地机,在看到前方尉*驾驶另外一台洗地机等待电梯时,误操作将油门当做刹车制动,导致碰撞到尉*驾驶的洗地机,致使尉*驾驶的洗地机将电梯门挤开,尉*随洗地机一并坠落至电梯井底部。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山东洁朗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张*在驾驶洗地机过程中,因不熟悉操作流程,误操作将油门当做刹车制动,碰撞到前方尉*驾驶的洗地机,致使尉*驾驶的洗地机将电梯门挤开,尉*随洗地机一并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导致其死亡。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张*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牛*作为山东洁朗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山东洁朗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洁朗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景山区政府“5·1”事故调查组
(发布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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